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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p  王小红副检长你好吗?

vp [2008-8-21 10:06:39]   qq:70797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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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gs  不错

sygs [2008-8-18 23:37:33]   sysw7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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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军  站长好

小军 [2008-4-7 16:28:48]   http://www.ppwowgold.com

贵站的留言本好漂亮啊,wow gold我的这个站也想装一个,不知道有没有英文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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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千年  我可以回复他人的法律咨询吗?

一梦千年 [2007-10-14 10:31:48]   756512488@qq.com qq:756512488

我是在武汉念书的一名竹山学生,学习法律专业快三年了,快毕业了,想运用所学给家乡一点帮助,请问我可以用我的所学,对他人的法律咨询作出我的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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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系统管理员 2007-11-20 15:05:35]
你好,回复他人留言需要管理员的权限。你没有这个权限,但你可以通过留言来表达你的意思啊
有问题想问的人  关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限制的问题。

有问题想问的人 [2007-5-14 19:25:40]  

您好:我想请问,从检察院起诉科到向法院提出公诉或者最终免予起诉,这之间最长可以有多少时间的限制?
回复(1)
管理员回复1 [系统管理员 2007-5-14 19:29:36]
      答复:你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从案件立案审查开始,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简单的说,从案件立案开始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决定免于起诉的期限为两个月,延长期限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报批准后进行延长。(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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